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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10-29 08:29:05
  当前木质包装的熏蒸可以分为整箱熏蒸、拼箱熏蒸。
 
  一、整箱熏蒸不需要加“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通知熏蒸队进行熏蒸,按目的国的不同喷洒不同刻度的熏蒸药剂,分为CH3BR、PH3,如客户无特殊要求,熏蒸队喷洒CH3BR药剂,进行24小时熏蒸。如需要加“IPPC”标识,则货物送到相应场地后先落到场地,通知报关行货物落地的位置,熏蒸队会在每个包装的前面和后面施加“IPPC”字样,然后安排场地装箱。然后进行熏蒸。对包装进行熏蒸,就是向海关递报检的单据做商检,然后专门对包装进行熏蒸。
 
  二、拼箱熏蒸是对于拼箱货物的熏蒸可以放到同一个集装箱里做熏蒸,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一是同一个目的港;二是同一个国家;三是同一个航次;四是同一个海关报检。
 
  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近来,总署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报,随着关检的深度融合,对于出口使用木质包装的管路会越来越严格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2018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做了部分修改,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
 
  一是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是将第四条修改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三是将第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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